申请人:递归医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39870号“RECURSION,THE DIGITAL BIOLOGY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4515号“递归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ECURSIO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递归”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