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易展览(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01418号“MO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60897号“摩逸 M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36685号“M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已获准注册,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的情形,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可充气广告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