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翔三角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16728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三角+TRIANGLE+图形”商标已享有很高的信誉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237号“三角牌 TRIANGLE及图”商标、第1366829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第601747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第6539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傍名牌行为的表现,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侵犯了引证商标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资料及注册清单;2、申请人及“三角”商标所获荣誉;3、仿“三角”商标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子抽油烟机、饮水机、水消毒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子抽油烟机、饮水机、水消毒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