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A BIO INNOVATION CO.,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5223号“ENP@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为“用于清洁的工业溶剂;用于去油的工业溶剂;用于绘画的工业溶剂;改进柴油的化合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87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2405号“ENPR及图”商标、第7590899号“英普瑞ENPR”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