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凯瑞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察可建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38087244号“城南往事记忆 cheng nan wang shi ji 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城南往事” 是申请人独创,经大量使用知名度较高,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958978号“城南往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3996号“凯瑞城南往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联公司证明;2、城南往事荣誉证书;3、城南往事餐饮发票;4、城南往事加盟合同;5、城南往事媒体报道;6、城南往事杂志宣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茶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汉字组合“城南往事”,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