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优渥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16537号“渥厨 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0114号“厨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87205号“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71346号“省时厨房 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2888号“Q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截图、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渥厨 厨”与引证商标一“厨牌”、引证商标四“Q厨”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肉;肉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