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88790号“统一银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统一银河 26988790

阅读:110374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昆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对第26988790号“统一银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73643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昆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对第26988790号“统一银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73643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统一”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统一”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引证商标信息;2、类似案件裁定书;3、申请人“统一”商标认定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分子公司简介及外观照片;5、申请人印制的广告文宣资料;6、申请人企业杂志资料;7、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的资料及报道;8、申请人广告投资相关统计数据;9、申请人、关联企业及“统一”商标及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及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昆山大众领航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防滑垫等商品上。其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7月10日变更为连云港昆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体操垫、非纺织品壁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统一银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统一”,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防滑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操垫、非纺织品壁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墙纸、防滑垫等商品所属行业上对“统一”字号进行了使用,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所提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26988790号“统一银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统一银河 269887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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