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雄光不锈钢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9380号“朝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80528号“合朝公馆”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8960号图形商标、第17476176号“海之郎Hai Zhi Lang及图”商标、第32359876号“怪味鱼及图”商标、第2258609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