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10860号“司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司空造 32810860

阅读:142873 2020-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馨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0860号“司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0803号“司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

  申请人:北京馨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0860号“司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0803号“司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认关联企业信息、申请商标系列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做出商标异议准予注册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司空造”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司空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2810860号“司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司空造 328108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