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1274号“CHALLENGE LAND ROVER G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LAND ROVER”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防锈、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7047号“CHALLENGE及图”商标、第5887074号“新挑战NEW CHALLENGE”商标、第10065770号“CHALLENG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911号“挑战者CHALLENGER”商标、第6636597号“CHALLENGER”商标、第6636598号“挑战者CHALLENGER”商标、第10498881号“Challenger”商标、第8167703号“G4”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信息、相关报道、申请人经销商网点分布、申请人主商标被认驰信息、与申请人相关判决等证据(附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锈、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消毒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橡胶轮胎修补、飞机保养与修理、消毒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CHALLENGE”与引证商标二、五显著认读字母、引证商标四、六“CHALLENGER”,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八“G4”,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其他知名商标与本案商标并非同一商标,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