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01996A号“ 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 26301996A

阅读:105215 2020-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1日对第26301996A号“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58年,是山…

  申请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1日对第26301996A号“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58年,是山东省酿酒知名企业,蓬莱市老字号企业,蓬莱市唯一具有国家白酒生产许可证企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二、被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地址相近,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蓬莱”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选择注册与申请人“蓬莱”系列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有违《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0926号“蓬莱阁”商标、第1190960号“蓬莱”商标、第1393832号“蓬莱仙”商标、第1393831号“蓬莱阁仙及图”商标、第6144875号“蓬莱仙酿”商标、第7970214号“蓬莱阁”商标、第9260132号“蓬莱阁凌云”商标、第13063785号“蓬莱阁”商标、第18752002号“蓬莱阁及图”商标、第22263953号“蓬莱阁及图”商标、第22265563号“蓬莱阁及图”商标、第1190959号图形商标、第17312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的带文字“蓬莱”系列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2.蓬莱酒业有限公司更名文件及登记证书复印件;3.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4.蓬莱酿酒厂更名文件及登记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6.蓬莱阁实景图打印件;7.“蓬莱”系列酒产品照片复印件;8.“蓬莱”系列酒产品经销合同的复印件;9.“蓬莱”系列酒类产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0.“蓬莱”系列酒产品的宣传获得和相关照片复印件;11.申请人进行维权证据;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谷歌地图的打印件;13.商标驳回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其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的授权情况;2.争议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3.被申请人所开超市的相关照片;4.争议商标的相关证书复印件;5.被授权人的资质文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蓬莱二曲、粮香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含有文字“蓬莱”,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蓬莱二曲、粮香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蓬莱”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6301996A号“ 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蓬莱春意 PENG LAI CHUN YI及图 26301996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