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36523号“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 40236523

阅读:90179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印力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6523号“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2179号“印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

  申请人:深圳市印力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6523号“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2179号“印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20798号“印力物业SCPG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0521号“印力YINLI”商标、第4492768号“SCPG及图”商标、第23931949号“ENCHE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捐赠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尚无实质影响,我局在下文不再将其作为引证商标援引评述。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纸制杯垫、纸手帕、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写字纸、海报、日历、宣传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笺本、信封(文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含“公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0236523号“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力公益SCPG FOUNDATION及图 402365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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