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6747号“彩虹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7404号“彩虹岛日式学习中心”商标、第26465399号“彩虹岛”商标、第5544255号“彩虹绿岛cai hong lü da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在相关行业内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彩虹岛”游戏实际使用证据公证书;2、“彩虹岛”网页宣传链接;3、“彩虹岛”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4、“彩虹岛”获奖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