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虎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07047号“SIM SIMF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9678号“SIM GLOBAL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6476672号“51S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中英文部分“SIMFINITY”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