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易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8375号“美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2835号“美易优品”商标、第17629619号“美易贷”商标、第41187814号“易美EM FASHION COLLECTION”商标、第17085657号“美易搜”商标、第13342099号“美易云商”商标、第4770516号“易美”商标、第21645283号“易美传媒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使用图片;2、申请商标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