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吉云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81369号“哈儿虎HAR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2213号图形商标的续展申请已被核准,其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16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2213号图形商标、第7946570号“BEQIUHU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