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联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37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6078号“九龙皇汽车美容NINE DRAGON EMPEROR及图”商标、第15519259号“特琪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星导航仪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