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珍爱化妆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0日对第25163069号“LovingT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LovingTan”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抢注。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欧美化妆品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网及亚马逊等电商销售申请人产品的页面;
3.申请人“LovingTan”产品目录及介绍;
4.申请人产品广告及网络媒体评论;
5.百度搜索“LovingTan”的结果;
6.被申请人抢注的他人化妆品牌官网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逾期领取了上述答辩通知,并作出如下答辩:申请人观点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维持。争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9件商标,包括“Kylie”、“DNM”、“fARSALI”、“KL Polish”等。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LovingTan”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商标“LovingTan”为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英文构成、字体设计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近30件商标,包括“Kylie”、“DNM”、“fARSALI”、“KL Polish”等与他人化妆品品牌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合理出处,亦未能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