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87188号“kris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risbeauty 30787188

阅读:130803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叶群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30787188号“kris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63109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叶群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30787188号“kris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63109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产生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销售证书、出口额证明、报关单;

  3.广告发布合同、参展情况及发票;

  4.厂房照片、专卖店、产品图片;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抢注的商标权利人信息;

  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磨光制剂、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1件商标,其中包括“HANK & HENRY”、“LAURALEELOSANGELES”、“KRISJENNER”、“VENUS MARBLE”、“ROSE MORNING”等。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krisbeauty”与引证商标“KISS BEAUTY”仅个别字母存在区别,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洗发液、化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但其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商标“KISS BEAUTY”为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呼叫均十分接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HANK & HENRY”、“LAURALEELOSANGELES”、“KRISJENNER”、“VENUS MARBLE”、“ROSE MORNING”等与他人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合理出处,亦未能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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