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伟德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26516595号“双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3700号“双桥牌 SHUANGQIAOPAI及图”商标、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第16027166号“双桥”商标、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图片、宣传图片、领导人视察照片、荣誉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地瓜粉、食用大麦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2020年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0类发酵粉、味精、酱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地瓜粉、食用大麦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发酵粉、味精、酱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侵害,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