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原申请人:英格索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36514号“英格索兰 IR Ingersoll Rand及图”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以下称申请商标),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9296号“英索兰 Insol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