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原申请人:英格索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36514号“英格索兰 IR Ingersoll Rand”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6945128号“IR Club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文件,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