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02079号“AN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599297号“ANYWIN”商标、第12000965号“ANWI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2802766号“ANYWIN”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