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04659号“传承土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且不存在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申请商标与第8137396号“传承食品INHERIT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传承土榨”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