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03874号“家香味老豆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中“豆油”并非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且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老豆油”,指定使用在玉米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