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69305号“改土生根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改土生根宝 35469305

阅读:91314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绿霸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305号“改土生根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改变土质、帮助生根的商品,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

  申请人:河南绿霸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305号“改土生根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改变土质、帮助生根的商品,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使用场所照片等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改土生根宝”使用在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5469305号“改土生根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改土生根宝 354693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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