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杰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第30508845号“星城杰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3814号“杰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3551号“杰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98399号“杰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的监事是申请人的代理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是明知的,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行业协会排名;2、所获荣誉;3、宣传使用材料;4、经销商代理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版《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体现于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
一、争议商标文字“星城杰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其显著部分“杰豹”,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喷漆枪、风动手工具、润滑设备外的空气压缩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枪、风动手工具、润滑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喷漆枪、风动手工具、润滑设备商品上能否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枪、风动手工具、润滑设备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故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初步审定,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喷漆枪、风动手工具、润滑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