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2184号“CHANTELA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1930号商标、第75977号商标、第3310557号商标、第14347403号商标、第1903548号商标以及核定使用在第3类和2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9004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