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上亲子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3734号“云上亲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3195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72180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6016316号“云上 yun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4136号“云上喀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已失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云上亲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构成文字“云上”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耳机;照相机(摄影);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金属锁(非电);计算机外围设备;可视电话;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