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888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是“朵拉小羊”商标的创立者和所有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912697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朵拉小羊”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81352号“朵拉小梦”商标、第34302895号“朵拉小牛”商标、第34285047号“朵拉小调及图”商标、第34308622号“朵拉小调DUOLA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及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