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秋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8387号“MUXIXILANG Origina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86904号“Une jeune fille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