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96975号“滴滴难舍沙河DI DI NAN SHE 沙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滴难舍沙河DI DI NAN SHE 沙河及图 34796975

阅读:169808 2020-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界首市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6975号“滴滴难舍沙河DI DI NAN SHE 沙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49号“沙河 sh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界首市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6975号“滴滴难舍沙河DI DI NAN SHE 沙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49号“沙河 sh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5148号“沙河 SH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7752号“沙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文字“沙河”,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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