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66551号“ManKa 鑫厨万佳 高端商用电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nKa 鑫厨万佳 高端商用电器 32666551

阅读:50791 2020-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鑫厨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6551号“ManKa 鑫厨万佳 高端商用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445234号商标…

  申请人:北京鑫厨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6551号“ManKa 鑫厨万佳 高端商用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445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578875号商标、第213692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高端”二字,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高端”,但并非对服务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大量包含“高端”二字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获得的荣誉、品牌旗舰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要素、显著识读文字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高端”二字,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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