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25894号“西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客 12325894

阅读:146010 2020-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影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西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2325894号“西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广东影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西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2325894号“西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其他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未成年人能够轻易接触到的网络平台使用该不规范标识进行宣传。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京东、天猫上有关西客商标使用页面截图作为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深一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扬声器音箱;电子教学学习机;照相机(摄影);电池;头戴式耳机”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11月27日转让予深圳市西客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汉字虽经艺术化设计,但以相关公众对普通汉字的认识常识来看,仍易将其作为汉字组合“西客”识别。其次,虽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西客”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但其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认为争议商标为不规范汉字组合,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2325894号“西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客 123258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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