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695号“WINSOME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753437号“万客商城 Win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家具、非金属箱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像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