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97974号“IT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头条 36097974

阅读:122004 2020-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极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7974号“IT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753596号“头条”商标、第13436156号“i头条”商标、第13563630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5190220号“头条”商标近…

  申请人:北京极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7974号“IT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753596号“头条”商标、第13436156号“i头条”商标、第13563630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5190220号“头条”商标近、第16613103号“字节跳动 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9707983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T头条网站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汉字组合“头条”,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之中,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097974号“IT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头条 360979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0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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