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美洁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0364号“北美洁水AQUA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1357号“AQUACLEAN”商标、第5048576号“AQUAKLEAR”商标、第4839734号“AGUA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月2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6月13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已经失效,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和装置,包括带会阴冲洗器和管道的马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器械和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