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双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淘利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5218号“双体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电影发行、艺术展览、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出、电影发行、艺术展览、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演出、电影发行、艺术展览、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双体实验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