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邑县柏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0179号“柏艾BO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2608号“温一百及图”商标、第23609860号“垲博KAIBO及图”商标、第12954047号“本洋BENYANG及图”商标、第12375444号“百时利及图”商标、第31808557号“柏艾堂BOAITANG”商标、第14603912号“BOAI及图”商标、第16866618号“铂艾”商标、第9047610号“BO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