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利派(广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992号“名利派MINGLIPAI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7335号“名利牌MINGLIPAI及图”商标、第35989685号“名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