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实业(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0560号“妮小可 Nic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2469号“Nicol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5044号(第5类)“NICOLEX”商标、国际注册第875044号(第30类)“NICOLEX”商标、第6913754号“Nicoole及图”商标、第6913753号“Nicoole及图”商标、第35497295号“Nicola”商标、第15225435号“Dott. Nicola FARMACISTA及图”商标、第13088193号“NICOYE”商标、国际注册第1155625号“Nic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4、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为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Nicol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Nicole”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NICOLEX”、引证商标三文字“NICOLEX”、引证商标六文字“Nicola”、引证商标七显著识读文字“Nicola ”、引证商标八文字“NICOYE”、引证商标九文字“Nicols”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