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照必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691号“美家乐 乡吧佬MEIJIALE XIANG BA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7990号“美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早年设计,享有在先创作而成的著作权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淀粉外的加工过的谷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除食用淀粉外的加工过的谷物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美家乐 乡吧佬MEIJIALE XIANG BALAO”与引证商标“美家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加工过的谷物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