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木人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981号“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特点精心设计而成,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1560号“沐人”商标、第24127211号“人木客栈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差异较大,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木人”与引证商标一“沐人”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