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佳和康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4577号“佳和康侬GHKONO GHKONO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22025号“东达圣邦DONGDA HOLY BONG及图”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