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渝容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2952号“渝华实木套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沥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0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7286号“叶河 YeHe及图”商标、第12903007号“虞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沥青”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