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维多玫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90560号“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3983号“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35552号“维多利亚柔斯 VICTORIA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维多利亚柔斯 VICTORIAROS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女士内衣、女士睡衣、贴身内裤、胸罩、内衣、连裤内衣、睡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