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锦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7373号“好文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图片、举办活动时的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好文理”作为商标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