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青健康产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5805号“和生堂 张金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3519号“生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0027号“和生商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饮食营养指导;矿泉疗养;美容院;日光浴服务;配镜服务;美容服务”在驳回复审中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