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F COR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670号“RULE42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及其服装品牌“HAZZYS/哈吉斯”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RULE429”为“HAZZYS”的护肤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172179号“乳乐 RULE”商标、第13890812号“Ru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目录、旗舰店资料、网络检索“RULE429”资料、网络查询申请人品牌和产品的资料、其他商标档案信息资料、在先案件裁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