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6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57004号“ESIM INTERNET OF TH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